张宏建宅院

区域:郏县龙山街道南街大队部后

保护级别:县级文物保护单位

       张宏建宅院位于郏县龙山街道南街大队部后,该宅院为清代建筑,现存主楼三间,坐西朝东,砖混结构,灰瓦覆顶,单檐硬山,门前无级台阶。前后檐为椽子外挑出檐,两山设墀头。南北偏房各三间,保存现状完好。为研究清朝时期住宅提供了重要依据。